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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大力推动,2019建筑业招投标大改进入深水区!改革大潮已经来临!!

国家启动“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

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住建部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取消投标报名;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

招投标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进入2019年,招投标无可置疑地成为建筑业的“网红”,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层出不穷。各地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更是连出重拳,2019年招投标大改已进入深水区!


特定业绩/奖项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设立分/子公司……?国家启动“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


1.某项目只允许500人以上的企业来投标,有错吗 ?

2.某项目三级资质就能干,但希望实力更强的企业中标,所以只允许二级资质以上才能投标,有错吗 ?

3.某项目估算价1亿元,要求投标人以前干过1亿元的项目,有错吗?

4.项目经理获得过省级劳模加2分,有错吗?

5.为了防止挂靠,强制要求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有错吗?

6.很多基层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300万元的施工项目必须招标,有错吗?

7.发售招标文件要审查很多资格证明文件,有错吗?

8.某医院建新的门诊大楼,要求投标人以前给医院盖过楼,有错吗?

9.要想投标,必须先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有错吗?

10.园林绿化工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安防工程、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管道工程……还对投标人提资质要求,有错吗?

这些问题,以前也许“没错”,现在来看真的错了……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工信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本次专项整治自820日起开展,1215日之前结束。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整治范围:
  • 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 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清理法规文件:


  • 各地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

  • 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

  • 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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